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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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约定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关爱金。 |
年金 |
自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约定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时,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关爱金和年金;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