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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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18岁前: 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18岁后、交费期间内,给付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给付比例中的较大值; 3、18岁后、交费期满后,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给付比例或当年度保额较大值。 其中给付比例在18-40周岁为160%,41-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