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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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按其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按其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比例: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