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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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保单账户价值;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7周岁及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