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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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若被保险人在自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零时(含)起,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时,保险公司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中的较小者给付年金。 每次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主险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 ①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②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第30个保险单周年日; ③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年金与该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