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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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所致的伤害经医院3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 所发生的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投保地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的补偿 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