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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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