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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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3%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1年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